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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及项目申报程序
2009-10-16 09:17  文章来源:迪庆州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行政审批(审核、申报)事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核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14号令《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办法》。
2、申报条件
不区分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限定注册资本。外资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可以进行备案登记。
3、申报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国税局登记表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另:注明需要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企业,须在《备案登记表》变更栏内,企业填写说明;(1)因何变更的理由;(2)填写出原备案登记表编号,并附上旧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申报程序
(1)在国家商务部网站上提交电子备案登记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将所需材料交到迪庆州商务局。
(3)有关科室审核材料后,报局领导审定,再寄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寄回经备案登记机关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通过企业领取。
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主办科室:对外贸易科
联系电话:8222607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对外承包工程申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报,境外资源(矿产资源)网上备案申请,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申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等。
2、申报条件、材料、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和合同、章程的审批等几个步骤方可完成。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同时,要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意。
(3)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申报)须要提交的材料:
     (1)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b、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d、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e、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f、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g、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h、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i、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j、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k、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L、违反合同的责任;
    m、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n、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b、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c、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e、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f、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g、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h、解散和清算;
    i、章程修改的程序。
   (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a、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b、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d、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e、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b、c、d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a、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b、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d、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e、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f、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5)评估、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外资企业章程;
    d、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e、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f、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g、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h、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a、c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b、d、e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对外承包工程有关事项办理程序
(1)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外经权)的申报条件: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均可申请获得外经权。
    a、大型实体企业: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以上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b、设计院: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对外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c、外贸公司: 经国家批准,云南省享受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申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申报、报关、退税管理办法
a、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确保工程项目真实性的前提下,向商务厅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除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以下简称“工程货物批准书”),列明工程项目下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出口额等相关情况。审核通过后,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
b、报关出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应向监管海关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海关在货物实际出口后签发报关单,并在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贸易方式”栏注明“对外承包工程”字样,属边贸企业经营的对外承包工程下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贸易方式”栏注明 “边境小额贸易”,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批文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录入和传输工作。
    c、退税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退税统计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申报办理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下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管理,按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报程序
为加强对我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办程序。
(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a、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b、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c、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c、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d、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e、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职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f、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g、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申报程序:
a、迪庆州商务局把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所有材料预审后上报云南省商务厅。
b、云南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c、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d、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省商务厅领取《资格证书》。
e、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f、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g、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第二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资源(矿产资源)网上备案申请程序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上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的录入、提交、查询,以及工作进展与重要事项报备等(详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商合发[2004]408号文)。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网上备案材料三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线回复意见。
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在境外注册企业按商务部(2004)16号令申请核准,若需申请国家政策和信贷支持的项目,应报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同时抄报省商务厅)。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申报程序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云南省商务厅受商务部委托核准云南省内企业在境外135个国家地区(详见商务部(2004)16号令)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3)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4)核准程序
a、企业向云南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同时向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申请电子钥匙。具体申请办法见http://www.gfapki.com.cn/invest-focus/index.htm
b、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c、省商务厅根据企业来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d、省商务厅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e、批准后,将企业资料录入境外投资企业网上证书系统,同时将备案表寄送商务部合作司。
f、商务部收到备案表后,发出证书编号,省商务厅授权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g、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a、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b、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c、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企业自行到省外汇管理局项目管理处办理);
d、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e、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f、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及省商务厅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g、以上申办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执行,此前管理办法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令可在商务部合作司网站http://hzs.mofcom.gov.cn/查询。
※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类型:云南省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援助项目,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荷兰、瑞典、欧盟等驻华使馆发展基金援助项目。
(2)项目申报程序:各县(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报请商务部批准。
(3)项目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申报所属的国别不同,项目申请书要按国别要求编制。
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主办科室:外资外经科
联系电话:8225425
(三)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审核
1、审核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办〔2004〕22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2、申报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算、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申请表;
(2)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等);
(3)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州、市商务局出具符合《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标明该加油站布点位置的初审意见书。
4、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由县商务局向州商务局提出申请,州商务局受理后,依照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具体工作人员实地考查,提供办理相关手续证明(请消防部门提供消防选址意见),待所有材料收齐后,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科室: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8223308
(四)设立拍卖企业审核
1、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云南省拍卖业发展规划。
2、申报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管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细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设立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4、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科室: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8223308
(五)设立典当企业审核
1、审核依据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8号《典当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最低限度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人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3、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管理人员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报程序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核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科室: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8223308
(六)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核
1、审核依据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2号令、《二手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商务[2006]91号。
2、申报条件
(1)市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服务办证等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功能,在市场内完成交易全过程;
(3)具备实施二手车流通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条件,具备二手车交易档案保管条件(年保留档案能力不低于5000份)。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有州(市)商务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的意见。
4、审核程序
(1)由经营主办方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
(2)由经营主办方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交属地商务局。
(3)属地商务局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出同意设立的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4)经营主办方凭有关文件和属地商务部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科室:市场流通科
联系电话:8223308
二、项目申报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核
1、审核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联发文件(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和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发文件(云外经贸计财[2001]91号)。
2、申报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申报材料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或企业性质等内容要按相应的表格填写)。
4、申报程序
迪庆州商务局接到省商务厅对当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分配额度通知后,根据当年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及范围,结合我州各外贸企业的有关条件和实际情况,由企业通过网络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对所申报的项目经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实施通知;项目资金计划审核、项目资金拨付由州商务局和财政部门负责。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科室:对外贸易科
联系电话:8222607
(二)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审核
1、审核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文件([2000]外经贸计财发第61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文件(外经贸计财发[2001]433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件(云外经贸计财[2001]44号)。
2、申报条件
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3、申报材料
法人代表姓名;申请使用资金单位名称;资金开户银行及帐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目标、任务;效绩评估分析等。
4、申报程序
迪庆州商务局接到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对当年《云南省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后,根据有关内容和条件要求,通知我州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企业按要求申报项目;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与州财政局形成项目上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主办科室:对外贸易科
联系电话:8222607
(三)内贸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1、审核依据
《云南省省级内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3)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材料
(1)云南省省级内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于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
(5)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申请无偿援助项目,应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合法凭证(盖章复印件,下同);申请贷款贴息的,应提供资金申请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
(7)其它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4、申报程序
州、县属企业项目申报材料需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行文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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